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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2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当神宣告摩西即将离世之后(
二十七12-14 )),亲自安排了摩西之后的事:第一件是指定摩西的接班人(
二十七18-23 )),由约书亚带领百姓凭信心进入迦南,进入神的应许;第二件是规定全民的敬拜(
二十八1-二十九40 )),由以利亚撒带领新世代的百姓准确地敬拜,长久地活在神的应许里;第三件是颁布许愿的条例(
1-16节 )),让「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
1节 ))带领百姓学习靠神争战。
神特别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
1节 ))颁布许愿的条例,而不是向祭司或利未人,因为这条例与即将到来的承受应许的争战有关。以色列人即将开始与米甸人争战(
三十一3 ))、与迦南人争战(
三十二17 ))。神百姓的争战是靠神争战,「有人靠车,有人靠马,但我们要提到耶和华——我们神的名」(
诗二十7 )),所以在争战之前向神「许愿或起誓」是常见的事情(
二十一2 、
士十一30-31 ))。因此,神此时清楚地颁布许愿的条例,免得百姓因着随意「许愿或起誓」而出现破口。
真正敬畏神的人,不但要绝对地接受神的话,也要绝对地履行自己向神所说的话,「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口是心非的人可以自欺欺人,但却不能逃过神的鉴察,因此,我们向神怎样说,就应当怎样在神面前活:「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太五37 ))。
「许愿」在这里特指自愿承诺做某些事,例如奉献、献祭、作拿细耳人等。「起誓」在这里特指自愿承诺不做某些事 ,「约束自己」 。本节中的「人」和动词原文都是阳性,是对成年男子许愿的要求。
「食言」原文是「亵渎话语」。人若不在乎自己向神的承诺,就是「亵渎」自己的话语,不但自己成了神不喜悦的「愚昧人」(
传五4 )),更是「亵渎」神、得罪神。因此,「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
传五5 )),因为不许愿并不是犯罪,但向神许愿却「不偿还就有罪」(
申二十三21-22 ))。
上图:一个犹太男孩在成为「诫命之子 Bar Mitzvah」的成人礼上诵读经文,他的前额上带着经文匣(Tefillin),身上披着祷告巾( Tallit)。犹太教男孩到了13岁,在律法上就和成年人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被称为「诫命之子」。「诫命之子」每天都必须佩戴经文匣,并被安排在会堂中诵读妥拉、先知书和唱颂圣歌,带领聚会和公祷。犹太男孩在成人礼之前,由父母在神面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在成人礼之后,必须自己向神负责。因此,只有「诫命之子」,才可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民三十2)。
3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4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在神的百姓中间,父亲是家中属灵的头,要在神面前为全家的属灵光景承担起责任。因此,若父亲「不应承」未出嫁的女儿的许愿,她就不应当坚持,即使是为了「向耶和华许愿」这样「属灵」的理由而不顺服,神也不悦纳,因为这实际上是用向神许愿的方式来「废了神的诫命」(
太十五6 ))。人若「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
约壹四20 ));同样,人若不肯顺服看得见的地上的父亲,怎么能顺服看不见的天父呢?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
3节 )),并不是指未成年,而是指未出嫁。古代以色列未出嫁的女儿住在父亲家中,应该顺服一家之主父亲。即使父亲的决定不对,神也会自己向承担属灵责任的父亲追讨,并且「赦免」女儿,不需要女儿凭着血气坚持己见。因此,这个条例对女儿是属灵的保护,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辖制;对父亲却是需要谨慎掂量的责任,而不是随意滥用的权力。
上图:一个犹太女孩在成为「诫命之女 Bat Mitzvah」的成人礼上诵读经文,她的身上披着祷告巾( Tallit)。犹太教女孩到了12岁,在律法上就和成年人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被称为「诫命之女」。犹太女孩在成人礼之前,由父母在神面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在成人礼之后,必须自己向神负责。因此,只有「诫命之女」,才可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民三十3)。
6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7 「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8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在神的百姓中间,丈夫是家中属灵的头(林前十一3 )),要在神面前为全家的属灵光景承担起责任。因此,若丈夫「不应承」妻子的许愿,她就不应当坚持,即使是为了「向耶和华许愿」这样「属灵」的理由而不顺服,神也不悦纳,因为这实际上是用人的热心来对抗神所设立的次序(弗五23 ))。人若不肯顺服自己在地上的丈夫,怎么能顺服在天上的丈夫基督呢(启二十一2 ))? 「出了嫁」(6节 ))原文是「她是属于一个男子」,表示女子已经订婚或结婚。 「有愿在身」(6节 ))指出嫁前在父家已经许了愿。「冒失话」(6节 ))原文是「轻率的发言」,指妻子出嫁后轻率地许愿。 神给丈夫权柄「废了」妻子在神面前的「冒失话」,这是对妻子的属灵保护。神也给丈夫权柄「废了」妻子出嫁前在父家「所许的愿」,是要维持全家的同心。即使丈夫的决定不对,神也会自己向承担属灵责任的丈夫追讨,并且「赦免」妻子,不需要妻子凭着血气坚持己见。因此,这个条例对妻子是属灵的保护,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辖制;对丈夫却是需要谨慎掂量的责任,而不是随意滥用的权力。 妻子「约束自己的话」(7节 ))包括节欲,必须得到丈夫的应承:「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林前七5 ))。
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11 「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12 「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15 「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丈夫如果反对妻子所许的愿,必须在知道的当天就「废去」(13节 )),否则「就算是坚定」(14节 ))。 丈夫如果等到以后才反对妻子所许的愿,妻子也要顺服,但丈夫却要在神面前「担当妇人的罪孽」。即使丈夫后来的反对是有道理的,因为他没有当天就反对,所以神照样要向他追讨没有及时履行属灵责任的罪。
16 「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凡以色列中从二十岁以外」(二十六2 ))的男人即将开始争战,而留守家中的妻子会为丈夫的平安许愿、女儿会为父亲的得胜许愿(三十二17 )),一同付上代价,仰望为他们争战的神(申三22 ))。在承受应许的属灵争战里,并没有前方和后方之分,前方的争战和后方的许愿都是一场属灵的争战。 神此时清楚地颁布关于妻子和女儿许愿的条例(3-16节 )),让我们认识到,许愿和争战一样,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进入应许、享用应许的途径。神设立这些条例的目的,是让神的百姓在许愿中学到顺服、同心的功课,好在神的应许中活得长久。人若是为许愿而许愿,用出于血气的方法来持守自己的愿,这愿并不能蒙神悦纳。同样,我们一切的属灵争战、祷告事奉都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三14 )),就是基督自己。我们若是为争战而争战、为事奉而事奉,工作可能完成了,基督里的安息、神儿子的性情却失去了。
妇女的许愿(三十1) 这是独立的一章,处理一个其他地方没有处理的题材。它是关于任何的‘许愿……起誓……诺言’的确实性,特别涉及这样的问题:即当男人被考虑要对他们自己的决定和起誓负责;妇女只有当她们是寡妇或者离婚,才以个人责任来考虑。否则的话,她们的父亲或丈夫具有最后的权柄。在旧约圣经中教导有关起誓的其他经文,在此提供民数记六章(参见注释──奉献作拿细耳人 ),利未记五章四至六节 ,二十七节,申命记二十三章二十一节 以下,作为参考。在本章的开端出现一条律法:人必须无条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约束。这是新约报导有关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三十三至三十七节 的教导。耶稣不是小题大作,而是讲到宗教生活的意义和易受攻击的方面。我们中间若有轻易起誓和承诺的人,应去聆听祂所说的话,并要晓得关于这方面犹太人的背景。犹太人的法律是建基于旧约的。从‘孩童’变成一个‘成人’的年龄是十三岁加一天。十三岁以后是律法上的一条界线 (bar mitzvah、这个词的意思是‘诫命之子’ ),达到这年龄的青年人能够为自己制订有约束力的合约和誓言。这是惟独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节 记载的事件发生的背景,当耶稣达到这个年龄时与祂的父母到耶路撒冷圣殿,去被奉献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祂在神面前成为一个‘成人’,祂被发现‘在殿里,坐在教师中间,一面听,一面问’。然而任何的妇女不论甚么年纪,只要未婚,都在她父亲负责的权柄之下(3-5节 )。这一章规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订合约,但是她的父亲能够取销它们,只要他在同一天听见它们,他就可以这样做。甚至他既不需要听见它们的制定,也不需要在它们制定的那一天取消它们,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诉他即可。可以假定这种密告者经常是某人或者许多人,包括那些想尽可能快些知道所说的话成不成立的人。静默意味着赞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个妇女起了誓然后在她父亲听见之前结了婚,或者时间来不及取销它,那样一旦丈夫听见它责任就落在他身上(6-8节 )。惟有寡妇和离婚的,要直接对她的誓言负责(9节 )。余下的案例包括妇女在结婚时许了愿,对所许的愿丈夫有最后的决定权(10-15节 )。他的沉默将使许的愿成立,而他的废止将使之无效。但这里提出重要的一点(15节 ),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时间以后,他要废掉所许的愿,那时他‘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也就是说,他要承担破坏所许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许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样。这种刑罚之订定可能是用来确保丈夫不致草率决定,以致许愿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够确实不受阻地实行出来。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妇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东方的社会那样,并对我们有些许的教导作用。如果在这一章中有要学习的功课,我们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强调男人的责任──而我们还要加上妇女的责任──他要为自己所说的负责到底!这是对现代社会的斥责,在现代社会中的律法看来更加关心协议书的小节,过于关心缔结此协议书时双方是否诚实,或是否信守协议。--《每日研经注释》 ©版权所有
民数记第三十章 iv. 取消誓愿的规例(三十1~16 ;希伯来原文2~17)
在危急时求神说明是人之常情。这时的祈祷通常以许愿的形式说出:「神这时若帮助我,我就会朝圣,或上教堂……等等」。圣经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如:创二十八20~22 ;民二十一2 ;士十一30 及下;撒上一11 ,十四24 ;拿一16 ,二9 ;徒十八18 ,二十一23 ,二十三12 及下)。但当渡过难关,祈祷蒙应允之后,忘记誓愿是很大的试探。传道书警告说:「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祂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五4 ;参:申二十三21~23) 。许愿必还是五经律法的基本原则。许愿有两种形式:允诺把一些东西献给神,或禁戒某事物。但愿有时是不能按字面履行的。平民即使许愿全时间事奉神也不能办到,因为有资格如此做的,只有利未支派的人。利未记二十七章所针对的,就是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愿,规定许愿者应当代之以甚么行动。本段讨论另一个问题。女子的父亲或丈夫若不同意她所许的愿,该怎样处理?律法规定他们若一听见就反对这女子所许的愿,她就能够解除誓愿而无需受罚(5、8、12节)。但丈夫起初若不反对,后来却提出异议,受惩罚的就会是他,不是妻子(15节)。 本段描述了几个不同的处境,作为这原则的案例。案例按照圣经律法典型的模式分为两组,每组三个(参:利一~七,十三~十四;申二十二13~29) 。 2 男子许愿不得取消 9 寡妇或被休妇人许愿不得取消 3~5 父亲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0~12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不受罚 6~8 未婚夫可以取消少女许的愿 13~15 取消妻子许的愿而要受罚
每一组的第二和第三条律法都可分为两部分,首先指出女子的丈夫或父亲闭口不言,就是默许她所的愿,接着论及这愿因他反对作废的情况。本段虽然骤看是全面讨论这问题,却省略了好几个重点。例如仍受父母管制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年长女人所许的愿都没有提及。这种省略其实是古代近东法律的习惯:圣经文献并非全面性的法典,而是具有影响力和重要案例的集成。 最后要问的问题,是这一组的律法为何安置于此。曾经考虑这问题的少数解经家惟一能够提出的答案,是许愿也是一种祭礼,合乎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这说法即使正确,前面所提的祭礼却是祭司公务,愿却是任何人都可以许。笔者觉得将许愿的律法加插于此,可能还有其他理由。首先,誓愿通常是藉献祭确立的,祷告若蒙应允,又需要献上另一个祭(如:利七16 ;诗五十14) 。这是崇拜者必须前往圣所才能履行的责任,而最方便的时间,莫过于每年朝圣的节期,亦即是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的主题(参:撒上一)。其次,战乱期间许愿十分常见(民二十一2 ;士十一30~31 ,二十一1~7) ,以色列正要长期参与侵略性战事(参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二章等)。打仗时外约但战士的妻子要独力留守在后,因此才会有丈夫在外时许愿的问题(三十二26) 。其三,许愿是西乃律法曾经讨论过的题目之一(利二十七;民六);本段在此讨论,是再次强调西乃旷野第一次颁布律法,和摩押平原第二次颁布律法之间的平行。此外,可能还有第四个将这律法包括于此的理由:以色列发愿灭绝迦南人(二十一2) 。圣经用父子或夫妇的关系,来形容神和以色列之间的盟约(十一12 ,二十五1 及下)。神在此保持缄默,是否可以当作是默许以色列人的侵略计画? 1~2. 首先提出的是一般性的原则:男子许愿必须履行(参:申二十三21~23 ;传五4~6) 。至于男童许愿受父母反对,或不可能履行之愿等问题案例,却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律法提到两种的誓愿:愿 ( neḏer )和约束自己的话 ( ʾissa ̄r )。前者比较普通,在此起码包括做一件献祭之类正面的事情; ʾissa ̄r (全本圣经只在本章出现)274 则是禁戒性的愿,如加诸己身的禁食(参:撒上十四24 ;诗一三二2~5) 。虽然民数记六章所用的是 neḏer ,一般都把拿细耳人的愿视作这种禁戒性誓愿的例子。可能在本章以外, neḏer 兼指正面反面的愿。 3~5. 律法在此所针对主要的问题。女人所许的愿,在甚么情况下才算有效?第一个案例讨论仍然住在父家的未婚少女。她们仍受父亲管制。父亲在听见誓愿之后若闭口不言,愿就算为有效。他若反对或劝阻女儿(三十二7、9) ,她就不得履行誓愿。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5节)。若果无此限制,许愿不还算为有罪(申二十三21) ,但律法将顺从父母,视为比志愿承担的宗教责任重要(参:可七10~13) 。本段所指的少女年纪都不会很大,因为大部分少女在踏入十几岁之后不久,就会成婚。 6~8. 在女子结婚之后,约束权就会从父亲转移到丈夫手上。第二个案例所针对的情况,是少女先在父家许愿,然后结婚。新婚丈夫在得悉她所许之愿时如果沉默不言,这愿算有效;他若立刻反对,这愿就作废。把希伯来原文意思表达清楚的,只有 TEV:「未婚女子若是许了愿……然后出嫁」。RSV 和 NEB 将本节的案例,与第10节以下所讨论的即已婚女子在婚后所许的愿混为一谈。 9. 寡妇和离婚女子如果父亲仍在,通常都会归回父家,不然就由儿子供养。但在这个情况下,父亲和儿子都不能废除她所许下的愿。 10~16. 本段的主题是女子婚后所许的愿。丈夫对妻子所许的愿有否决权,但这权必须在听闻此愿之后立刻行使,方才有效。他若保持沉默,便等于是默许(10~12节)。丈夫如果是长期天天 不出一言,就算是认可妻子的愿(14节)。他若果在听见以后 (15节)默许一段时期,改变初衷,他(不是妻子)就要担当……罪孽 。换言之,他初时的默许,令他担起后来强逼妻子背弃誓愿的责任。担当妇人的罪孽 的意思,是他要承受违背誓愿的恶果,就好像背誓的是他本人一样(参五31 ;利七18) 。他必定要献上赎罪祭,来赎这违愿的罪。 已婚妇人许愿律法的含义十分明显:妻子顺服丈夫和儿女听从父母,都是同等的责任(参3~5节)。妻子儿女都不能拿自愿承担的宗教义务,来取代神所赐下的责任。 新约教会依然保存了许愿和禁食的习惯(太六16 ;可二20 ;徒十三2 ,十八18 ,二十一23) 。但耶稣却严厉谴责那些以许愿为借口,来逃避供养父母责任的人(太十五3~9) 。新约要求妻子顺服丈夫(弗五24 ;彼前三1~7) ,但亦坚持必须得到双方同意,才可以许下节欲的愿。换言之,夫妻二人必须满足对方的性需求(林前七4~5) 。这段经文与新约其他对于婚姻的教导,都引进了两性之间完全互惠的概念,275 在论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同时肯定了丈夫作为一家之首的地位。 258 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 Z. Ben-barak, 'Inheritance by Daughters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JSS , 25, 1980, pp. 22~33. 259 这是 J. Weingreen, VT , 16, 1966, pp. 521~522; de Vaulx, pp. 319~320 的看法。 260 Calvin, IV, p. 256. 261 从事圣经批判的解经家,大都坚称民数记的这个部分是晚期的作品,但费雪(L. R. Fisher)则辩称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与乌加列(主前十四世纪)礼仪日程表的共通之处,远比圣经其他经文为多,因此可能是早期的作品。 HTR , 63, 1970, pp. 485~501. 参 Ras Shamra Parallels , II (Pontifical Biblical Institute, 1975), pp. 143 ff. 而 B. A. Levine, JAOS , 85, 1965, pp. 315~318亦讨论过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有类似档的特色。 262 Keil, p. 216所引述。 263 Gray, p. 403所引述。 264 这是民数记二十八~二十九章所规定的数目。计算细则可参看 A. F. Rainey, Biblica , 51, 1970, p. 492。素祭和奠祭的总额,是笔者按照民数记十五章之数量表计算的。细面的总体积是149伊法,油339欣、酒339欣。至于伊法和欣的容量,可参看 de Vaux, Ancient Israel , p. 202. 265 参 A. F. Rainey, 'The Order of Sacrifice in OT Ritual Texts', Biblica , 51, 1970. pp. 485~498; B. A. Levine, 'The Descriptive Tabernacle Texts of the Pentateuch', JAOS , 85, 1965, pp. 307~308. 266 住棚节头七天所献公牛的总数是70。 267 Wenham, p. 56. 268 利未记二十三16~19 提到有别样的祭,并且掉换了燔祭公牛和公羊的数量(参较二十三18 及二十八27) 。 269 请参看第五章之注释和导论第Ⅵ条有关礼仪的讨论。 270 详细的讨论可参看 Wenham, pp. 47 ff. 271 有关这个用语的讨论,请,五2 的注释。 272 E. R. Leach,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CUP, 1976), p. 89. 273 有关这一个对赎罪祭和赎愆祭的诠译,可参看 J. Milgrom, Cult and Conscience (Brill, 1976) ,以及'Sacrifices and Offerings, OT', IDBS , pp. 763~771; Wenham, p. 86 ff. 274 RSV 在但以理书六7~13 ,把亚兰文的同源字 ʾe sa ̄r 译作「禁令」(和合本同)。 275 旧约在一夫多妻和婚外性关系方面,给多丈夫较大的自由。新约则坚持丈夫必须忠于妻子(路十六18 等)。较详细的讨论,可参看笔者 'May Divorced Christians Remarry? ', Churchman , 95, 1981, pp. 150~161一文。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民三十1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二十九40) 。这是因为各支派的首领要判断那些因许愿而起争论的,所以晓谕他们。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创二十八20~22 ,士十一30~31 ,结十八18) 。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但若遇到实际环境不许可履行所许的愿,应如何解决?《利未记》二十七章对此已有规定。本章提到另一个问题:要是女子的父亲或丈夫不许她履行所许的愿,应该如何解决?这里规定,要是女子许愿时他们便提出反对,女子不受所许的愿的约束(5-8-12节 );但女子的丈夫当时未表反对,事后却不赞成,做丈夫的要负责任(15节 )。
本章并举例说明如何适用上述原则。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五33~37 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
──《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1~16 】许愿的法例:本章详述许愿之例,特别关注女性的情况,因为女性未嫁从父,出嫁则从夫,那么她向神许的愿须否得到父亲或丈夫的许可呢?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许愿之例,重点在许愿的献物(利27章 )及拿细耳人的愿 (民6章 ); 本文则定下起愿的有效和无效情况。
民数记在这里加插许愿的条例,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还愿者须献感恩祭(利7:16) ,而在节期中(上两章讨论范围 )还愿献祭的适当的;在战争之前起愿是常见的(民21:2) ,以色列人即将与迦南人争战,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愿条例,免得他们日后因忽略还愿而得罪神,这处的条例也许同时提醒他们向神许愿,作出毁灭迦南城邑的承诺(21:2)。
起愿有两种 (2 ), 原文对此用了两个不同的字,一种表示积极为神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不作某些事 (诗132:2-5) 。 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却得罪神(申23:21-22) 。
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
2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3-5 );父亲默默不言,就相等于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
3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6-8 );若丈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
4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9 )。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 (利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女子婚后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10-15 );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于默许,日后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15 )。
以上条例强调儿子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弗5:22 ,6:1,西3:18-20) 。
――《民数记串珠圣经注释》
许愿和起誓: 曾在民数记27章提到有关许愿的条例。这个许愿与神有关,所以除了神所许可的几种情况之外,大部分是必须要履行的。本章提供了许愿中应该应用的一般原则,下面详细研究许愿和起誓。在旧约希伯来社会中,人们用许愿和起誓的方法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约定和主张是真实的(出22:7-10) 。特别是他们作为与神立约的百姓,在决定一切事情时,都意识到自己的约定或行为都在神的权威和审判之下。所以许愿或起誓要求的是诚实。①意义:许愿一词源于“起誓”,“下决心”,有很浓的宗教倾向。是人自发的意志,不是强制的义务。“起誓”是指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神之间所签订的约,是在神面前所行的。希伯来人的起誓表示自己的信仰和信实。②目的:许愿是为了期待神的恩典,并为讨神喜悦,使自己灵命成熟,自愿许愿献上自己和家畜、土地、房屋。有时也为了达成某种目的献上自己(利27:1-25) 。而起誓则是为了增进与对方的信任,为了所属群体的团结和安定。还有特别的情况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清白和纯洁。③实行与否:许愿和起誓都是在圣洁的神面前作的,所以应该实行。一旦起了誓或许了愿,哪怕是很小的,无意中做的,都应该诚实地实行(申23:22-23 ,箴20 25 )。如果不实行,等于是玷污了神的名(利19:12) ,不能免去神的惩罚(结17:13-16) 。(利5:4) 。④种类:许愿的种类如下 :i.双方(条件 )许愿:附有条件的许愿,将自己的敬拜和奉献作为代价,求神的祝福和救恩(创28:20-22 ,士11:30-31 ,撒上1:11 ,撒下15:7-12) ;ii.单方的许愿:许愿的人无条件地把自己的真诚和爱献给神(诗132:2-5) ;iii.为觉醒和节制的许愿:为促进自己和群体的信仰和敬虔为目的而许愿(21:1-3,撒上14:24) ;iv.为感恩的许愿:主要是在诗中提到的许愿(诗56:12-13 ,66:13-15)。起誓的五个种类:i.契约性起誓:伴随牺牲祭物的起誓,包含着人违约的行为必象被撕裂的祭物一样严重(创15:10-17 ,耶34:18) ;ii.证明纯洁的起誓;iii.法律上的起誓:因证据不充分必须亲自主张自己的清白时所实行的起誓(出22:10-11 ,利5:1 ,6:3);iv.实行义务或工作上的起誓(王上2:43) ;v.要尽忠的起誓(传8:2) 。⑤结论:在旧约时代强调履行许愿和起誓,这也成了衡量属神百姓的敬虔和信实的尺度(诗50:14 ,赛19:21 ,耶44:25)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样的精神发生了变化,新约时代成了希伯来人之间用来在人面前表现自己信仰和敬虔的方式,变为实行与否无所谓的乱许愿、乱起誓。耶稣基督斥责这种假冒伪善的敬虔(太15:3-9 ,可7:9-13) ,要求他们不要起誓(太5:33-37) 。比任何人更清楚我们状况的主耶稣基督是我们信仰生活的主体,我们不应该轻易许愿和起誓。而应该与耶稣基督联合,过奉献、感恩、事奉的生活(太16:24 ,罗12:1-2 ,林前6:20 ,彼前1:15-19)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2 】「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许愿”——就是立志要作什么。“要约束自己”——就是立志不作什么。“不可食言”——宁可不许愿,总不可食言(传五2-5 ,诗五十五20 ,八十九34) 。本章既然全不提到男人,大概十二岁以上的男人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本章所定的是为接续利二十七章上的条例。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人若……要约束自己: 在这里的“人”是指男人。所以本节与3-15节不同,是有关男人的条例。“约束自己”是用起誓捆绑自己灵魂的意思。就是为了神的荣耀,节制自己所有的欲望,即通过一定时间的禁食或禁欲、禁酒的生活节制自己,以此深深经历神的恩典。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2~15 愿的重要性和角色】
许愿突出执行某种事务(献祭 见民二十七 大卫将约柜运往耶路撒冷 诗一三二2~5) 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谋求达到某种目的时,作为与神明讨价还价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战胜利之愿 士十一30~31) 。如此,誓和愿的分别,在于后者大体上是有条件的,不是纯粹的诺言。愿也可以用来表示奉献时期的开始,如 * 拿细耳人的愿(民六 );或在战时以献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将所有战利品奉献给神(民二十一1~3 ,书六18~19) 。这是召唤神明与崇拜者建立契约的宗教性行动,故此绝对不得违约,免得触怒神明(出二十7) 。更详细资料,可参看:利未记二十七2~13 的注释。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3 】「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女子年幼”——父亲和丈夫听见妇人所许的愿,若默默不言,也不说什么不允准的话,那就算认可妇人在主面前守所许的愿,与所起的誓(14 )。
这样,就认可第五条诫命的神圣和约束(太十五4-6)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3~5 】
女子的许愿: 结婚前许的愿,若父亲听见默认,她所许的愿必要履行;若父亲不允许,那许愿就当无效。这明确表明神认可在以色列家中父亲的权威(利6:6-20)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3~15 女子与许愿】
按照本段的规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亲或丈夫的许可,不得许愿奉献己身。作为一家之主,父亲或丈夫有权使之作废。然而他若起先赞同许愿,继而试图妨碍女子执行,就要承受许愿不还的惩罚(14~15节 )。第一个案例(3~5节 )中,女子受父亲的监护,因此不拥有财产,也不得未经许可,妨碍父亲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妇人亦同样对丈夫的家庭有义务,不可不与丈夫商酌,便作出对家庭运作或经济独立有影响的决定(6~8节、10~\cs1613节 )。哈拿是圣经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许愿,将儿子终身奉献在示罗会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3~15 女子顺服的角色】
虽然女子(特别是王室的女子 )往往对丈夫有极大的影响力,然而以色列社会中能够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妇人。与父母同住的少女或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亲或丈夫所支配。她们没有拥有财产、创办生意、提出诉讼、安排婚事的权利。这些事务都属男子的专利。已婚妇女在社会中自由运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没有(如箴三十一 ),但一贯都是在丈夫许可之下进行的。无论是在圣经之中,还是古代近东整体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后,以及在环境许可时协助家庭经济(耕作、放牧、工艺 ),是女子的首要责任。按照 * 汉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经商而漠视家务的女子,可被丈夫遗弃。过了生育时期的老妇可能归属另一社会阶层,成为女性的长老(见底波拉--士四~五 撒下十四2~20 ,二十15~22)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4 】「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5 】「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她既然没有食言的罪,神也就不罚她。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耶和华也必赦免: 意味着不履行许愿之事,就是犯罪。神允许本节的规例,是要教训我们:①尊重父母的权威;②不要盲目许愿。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6 】「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她若出了嫁”——10-14节既论已经出嫁的妇人,6-8节大概是论到被聘还未出嫁的女子,她所许的愿与她的丈夫有关系,所以丈夫就有废愿的权柄。“冒失话”——本章的条例,或者是因这些冒失话定的。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民三十6~8 】女子的许愿和结婚: 结婚以前女子所许的愿,如果结婚以后丈夫不应承,即使结婚前父亲应承了,也应该尊重丈夫的意思。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创2:18 ,林前11:3) 。神绝对不会因要求祭物或奉献,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和(太5:23-26) 。神的旨意是和平和秩序(罗12:18 ,林前14:40)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7 】「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丈夫听见 : 这句话表明丈夫对妻子的话(许愿 )负有责任。因为丈夫与妻子是一体,是妻子的带领者(创2:24)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8 】「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民三十9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女子须从属于男子,她的责任也由男子负起。未婚女子之愿须父亲同意;已婚者须丈夫同意(6~8节 )。但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单独许愿,不受他人约束。
──《启导本圣经注释》
寡妇或被休的女子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应该自己负责自己所说的话(提前5:5)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民三十11 】「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民三十12 】「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民三十13 】「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刻苦约束自己”——就是禁食等事(利十六29 ,民二十九7 ,五十八5) 。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她丈夫可以: 这①表明了严格的家长制社会;②强调了夫妻一体和责任同负等;③明确表明了男女在创造秩序中所应有的位置。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民三十15 】「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就是妇人废愿的罪,为这种罪必须献利五14-19节 上所定的祭。
──丁良才《民数记注释》
听见以后: 如果丈夫当时不说话,一段时间后使妻子所许的愿成为无效,丈夫就要担罪。因为沉默表示承认。也就是说,丈夫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没有很好地履行神和妻子之间证人的义务,所以应该负责妻子废弃所许之愿的罪孽(利5:1-6) 。神通过这些警告领袖们不应仅享受特权,也要负责任(雅3:1) 。
--《圣经精读本──民数记注解》
【民三十16 】「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思想问题(第30章 )】
1许愿的重点在什么地方呢?耶和华对人向立的约抱什么期望呢?参申23:21-23 ; 诗22:25 ; 50:14; 116:14, 18; 传5:4-6 。
2新约时代耶稣基督对许愿的人提出了什么警诫和劝勉呢?参太5:33-37 ;15:3-9; 23:16-22。为什么耶稣要提出负面的教训呢?许愿有什么潜在的危机?
3由30章看来,妇女向神立约的举动在多数情况下不应纯粹是个人的决定,须由父亲或丈夫赞同。可见作父亲或丈夫的应担任属灵指导的角色。今天,你的家庭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
【民三十章五种需偿还的愿】
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
2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3-5 );父亲默默不言,就相等于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废。
3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6-8 );若丈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废。
4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9 )。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 (利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女子婚后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10-15 );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于默许,日后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15 )。
──《串珠圣经注释》
【民三十1~2 信义对我重要吗?我对神对人承诺的事哪一条还没兑现?】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切记遵守对神及对人的承诺。古人一言为定,不需要签名立契约。律法从来没有强迫人起誓许愿,但是人一旦许了愿以后,就必须履行。违背誓言就意味着破坏双方的信任与关系,而信任是人与神和人与其他人建立关系的基础。今天你若背誓,所得的损害跟摩西时代人破坏了对神的承诺一样。
――《灵修版圣经注释》
【民三十2 许愿】「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就不可食言。」
神知道人的毛病,说了话不算数,又会把违约食言的责任推给别人;因此,信实公义的神,藉祂的仆人摩西,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领袖,定规了法则,叫小区共同遵守。
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民三○2 )
因为要维持小区秩序,必须诚实,才可以互相信任,这是相处的基本原则。对人的诚实,在于对神的诚实。因此,圣经又说:“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开口,也不可心急发言…你向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因祂不喜悦愚昧人,所以你许的愿应当偿还。你许愿不还,不如不许…也不可在祭司面前说是错许了。”(传五2-4) 人本来就是虚谎的,再加上软弱,更增加了背誓违约的可能。为了避免争议或推诿,须要有联署和肯定的办法:未嫁的女子,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须要父亲的肯定;已嫁的妻子,须要丈夫的肯定;寡妇或离了婚的,要自己负责。这不是辖制谁的自由意志,而是要维持和谐的生活,建立共同责任。 起初始祖的犯罪,就是因为夏娃自己出头跟蛇打交道,而没有让亚当参与共同决定,就接纳了蛇的建议,而违背神的命令,“就摘下果子来吃了”(创三6) 。这样罪就入了世界,一次的错误决定,造成了千古遗恨。 哈拿在耶和华面前祈祷,求赐给她一个儿子,又许愿将所生的儿子,终身归于耶和华,作拿细耳人。她丈夫以利加拿听了,并没有反对,而完全同意说:“就随你的意行吧!”因此他们没有意见分歧,而使儿子撒母耳,成为转移时代的先知,领导以色列进入了统一的王国。(撒上一23) 神这样的规定,不但维持了家庭的和谐,也促进了国度的坚立。 基督是教会的头,也是信徒的大祭司。我们向神祈祷,达到祂那里,祂把祈祷作为金香炉的香,带到神面前;那些得到基督大祭司坚定的,是合神旨意的,神就垂听。想想看,如果主全部批准每人的心愿,照所祷告的成就,将是甚么情形:照约翰的要求,降火烧了撒玛利亚人的村庄;照彼得的祷告,不上十字架,哪还有救恩?更何况教会意见分歧,又何弃何取?愿我们共同寻求神的旨意,各自向神诚实。
── 于中旻《圣经研究》
【民三十3~8 这些许愿的条例,给我们甚么启示?】
按照以色列人的律法,为避免年轻人愚昧地许愿带来严重后果,父母可以否决儿女所许的愿。从这一条律法,看出父母与儿女之间关系的原则。儿女与父母住在一起时,要对事情作出抉择前,应先征求父母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帮助。父母有经验,能使子女免犯严重的错误。但是作父母的应当慎重善意地行使权柄。在保护儿女免受灾祸之时,也要使儿女从错误之中学到教训。
──《灵修版圣经注释》
【民三十5 ,8,12「耶和华也必赦免他。」】
如果父亲或丈夫不准许女子的誓愿,就不成立,她也不必负责。神也可以准她不履行这义务。这原则实在美好。
向主誓忠——你对基督誓忠,也有一定的步骤。你虽应许遵嘱,但忽然有意外的事情,你无法履行。有人阻止你的行动,医生也嘱咐你,或者有其他的要求,使你不能照原定的计划。神是否会生气呢?不会,祂了解整个的情形,也接受你的歉意,使你平安地去。你也不必感到亏欠,不会影响你的灵性。
得神同意——你在祂面前奉献,却没有回应,也无人赞许。神似乎完全缄默,但是有时缄默就是同意。祂每日不说什么,在缄默中祂要建立你的誓愿与奉献的心意。
如果父母不让儿女决志与誓愿,那么责任在父母身上。他们应向神交账,为他们的行动而有响应。所以不可无端阻碍他兄弟,使他在道路上有困阻。这是在神面前无法交账的。